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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合同的解释和说明

时间:2021-08-21 12:46:50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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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合同的解释和说明

  篇一:倒签合同

倒签合同的解释和说明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作事项,并未因倒签合同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倒签合同不仅与目前企业内控制度中关于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应当控制和避免倒签合同。

  一、倒签合同的风险类别

  倒签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在施工合同中,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等可能性,缺少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争议将难以顺利解决。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如补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存在企业内控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项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

  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

  (四)存在财务信息失真风险。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

  二、倒签合同的原因分析

  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项目,而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突击实施项目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疏漏,投资计划安排滞后,合同审批时限延迟等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对合同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合同起草不规范、送审资料不完备、审批不及时。(一)主观上的不作为。有的承办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一些车辆修理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基建零星维修等零碎项目,因预见性、可控性差,合同发生的次数多、金额小,合同承办部门认为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办理合同审批会很繁琐,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法。(二)主观上的恶意规避。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如先供货后签合同、先施工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或为了年内把单位预算资金计划消化掉,虚列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形成单位的“小金库”。

  (二)合作项目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一些应急项目时间紧迫,业务紧急,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做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这些应急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或突击实施的方

  式,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出现了先实施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三)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有些合同项目由于企业内部业务管理松懈,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处理,未经调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监理、验收等正常程序,导致合同延迟签订,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项目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

  (四)经营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导致合同无法及时确定。由于企业加快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了抢时间、争速度,早建设早见成效,许多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提前开工建设。而项目计划一般在年初下达,而实际工程在上一年度的年底已经开始施工,造成整个项目以及配套投资项目合同的补签。同时,由于年初的计划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会出现一些没有投资计划而又必须实施的项目。因此,即使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也只能待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再办理立项手续并签订合同,从而造成投资项目合同倒签。

  (五)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计划申报、资质审查办理准入证件、项目论证、招投标及项目谈判、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管控、结算等诸多手续,合同审批涉及部门较多、送审材料要求较高,若承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在合同立项及签批过程中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都会导致整个合同立项审批程序被延误,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三、防范合同倒签行为的措施建议

  合同管理工作是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也是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的“消防员”。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全面落实内控制度成为合同管理工作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

  (一)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对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重合同守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签订合同对于防范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熟悉合同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合同管理操作实务,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在项目实施之前,务必按照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要求,依照项目管理程序,充分做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规范签订相关合同。

  (三)区别项目分类办理合同。

  针对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程序等特点,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把合同项目划分为重大项目、常规性项目、应急性项目、零碎性项目。重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超出各子公司授权权限的投资金额较大、涉及层面较多、影响范围较广,必须按照重大项目管理程序实施管理的项目,如重大投资、采购、战略合作项目;常规性项目是指按照企业年度、季度或月度常规下达计划实施的项目,如维护类项目;应急性项目,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须做出及时反应的突发性事件,如特殊物资采购类项目;零碎性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实际中经常发生的较小金额项目和一些零碎项目,如小型维护工程设计、施工类、采购类项目。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发,应针对不同项目的性质和情况对合同管理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合理调整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和要求,尽量避免倒签合同的情况发生。

  对于重大项目,根据各级企业和部门的授权管理权限进行逐级上报审批,要求企业法律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跟踪把关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和履行过程,防范项目合作风险。针对签订时暂无法约定工作量和金额的合同,如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等,可在合同中预估工程量计算合同金额或约定费用结算原则和标准,待项目实施完毕后根据实际工程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合同金额。

  对于常规性项目,建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立项、招标和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工作,以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对于经常性签订的常规项目合同,可以考虑通过“框架协议+订单或建议合同”的方式,在和合作方明晰约定合作基本原则和标准及权利义务的情况下,针对每个项目采取项目订单、确认单或简易合同的方式进行结算。

  应急性项目可分为两种:对于经常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可根据项目的内容在年初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招标,确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合作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发生应急事项发生时的服务内容、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通过下发“订单”方式进行结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合同,实行一事一签进行结算。对于不经常发生、不可预知的应急性项目,可按照应急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在充分说明理由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接受补签合同。

  对于零散性项目,可与合作方签订框架性协议,将易导致合同风险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签订简易合同或通过“订单”方式进行结算。这样既有利于规范管理,又有利于保障企业利益。

  (四)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尽快完成合同审批,保证合同的及时签订。

  (五)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篇二:倒签合同

  目前,在公司合同审批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有许多合同是倒签合同。对于倒签合同,公司许多业务员对此几乎是一无所知。所谓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都是与我们合作许久的公司,双方都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同事项,双方并不会因为合同倒签而停止合同相关事项的履行,也不会因合同倒签给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失。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公司的倒签合同越来越多。但是倒签合同不仅仅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中关于风险控制的要求。

  一、倒签合同存在的原因

  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而合同的承办部门对合同性质、作用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倒签合同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对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合同起草不规范、送审资料不完整、审批不及时。公司中有的承办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仅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往往在业务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发生。

  (二)合作业务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然性等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业务时间紧迫,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作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这些应急业务就会出现合同补签的情况,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三)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有些合同业务由于企业内部业务管理松懈,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处理,导致合同延迟签订,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业务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

  (四)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诸多手续,合同审批涉及部门较多,若承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在合同签批过程中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都会导致整个合同审批程序被延误,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二、合同倒签的法律风险

  关于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如倒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存在企业内控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

  (四)存在财务信息失真风险。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

  三、防范合同倒签行为的措施建议

  合同管理工作是公司内部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也是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

  (一)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对各级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重合同守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签订合同对于防范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熟悉合同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合同管理操作实务,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在合同签订之前,务必按照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要求,依照公司管理程序,充分做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规范签订相关合同。

  (三)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简化合同审批管理程序,减少重复、无效的管理环节,优化合同管理系统的审批流程,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尽快完成合同审批,保证合同的及时签订。

  (四)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合同倒签和补签潜伏着许多风险,各部门合同洽谈人应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流程和合同管理的要求,在履行业务前规范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合同倒签引起的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保障各类项目的顺利实施。

  篇三:倒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后,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受法律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条款都仅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而非必须支付二倍工资。这是是一种引导性的、有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排他

  性的、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可见,二倍工资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三、倒签劳动合同符合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从用工开始就订立的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补签的合同(即倒签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对于倒签合同,法律也并没有明文规定无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在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补签一个劳动合同,而且也意味着要对是否放弃双倍工资请求权作出决定。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同时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已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动者原谅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已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表明劳动者已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四、支付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动,双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再要求支付

  二倍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将“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视作用人单位的并列责任,劳动者可以同时提出请求,但由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即倒签合同),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予以了追认,并达成了一致的共识,这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变更或是撤销,都必须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已追认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之后,在没有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又对该条款予以否认,必然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正确理解二倍工资惩罚原则,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

  制定二倍工资惩罚原则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倒签劳动合同,实施相关合作,并未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及时保护,既然用人单位已经用实际行动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就不应该对其以改正了的错误进行再次追究,否则就偏离了法治的方向,也是一种对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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