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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是无效的

时间:2021-08-22 13:17:13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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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是无效的

  典型案例

“生死合同“是无效的

  张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从进入该公司工作之日起,公司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个人承包出租车,每月向公司缴纳固定的份钱,其余收入归自己支配,车辆发生一切费用由张某个人承担,在张某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一切责任由张某个人承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007年7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严重受伤,双腿截肢。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家属要求公司申报工伤,但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专家说法

  “生死合同”违法侵权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专职法律顾问、劳动仲裁员李宝明介绍,“生死合同”主要存在于两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一是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二是建筑、煤矿等危险程度大、工作环境差的行业。近几年来的案例中,能看出北京地区“生死合同”的案例数量呈下降趋势。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生死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它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衔接不规范的时期,有些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由于劳动者签字表示认同,在维护其权益时会产生困难。

  但按照现在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违法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劳动者自愿签订,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如果出现此类的争议问题,可以前往法律援助部门或者工会寻求帮助。

  专家说法

  “劳动合同”违法则无效

  资方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表示,出租车公司与张某合同的“生死条款”是无效的,张某是出租汽车公司的职工,公司应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在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积极帮助张某申报工伤、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黄乐平说,《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合同法还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也是无效条款。

  这类合同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是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使出于自愿,也应认定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签订有包括“生死免责”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不但起不到降低成本的作用,还会因这种违法行为而付出更多的经济赔偿。

  而劳动者一定要学会识别哪些内容是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无效条款,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李大进:对诈捐骗捐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王溪)“有的人打着天灾的幌子,骗捐数额能达到数百万元甚至更多,我认为慈善法草案中提到对违法者处于‘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的罚款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对慈善法草案提出三点建议。

  建议一:通过审查和备案 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

  “以往经常看到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说自己或自己的的亲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经历,事后就能收到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的捐赠。更恶劣的,甚至有人打着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旗号进行募捐,但是善款却落入了个人的口袋。”李大进说,慈善法的出台将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是有很大现实意义的。

  李大进同时建议,慈善法草案中应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比如,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必要的审查或者备案制度,以便监督。同时,让这些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建议二: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受害人情况进行处罚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诉记者,以诈骗的方法诈捐和骗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

  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建议三:对与现行法律有交叉、重合的地方 应尽快修订

  李大进提出,目前审议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现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个别相抵触之处。这些法律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信托法、合同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现在的慈善法草案,无论是总则还是附则中,都没对这些情况给予充分的说明。比如说,慈善法出台后,执法依据是从旧还是从新?应给予明确。为了避免在这部法律的执行和实操过程中,发生法律上的冲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终认定事项上的混淆,应当将与这部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修改尽早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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