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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

时间:2021-08-22 10:15:10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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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

      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

  摘 要 商务合同具有特殊的语言特征,本文对如何提高商务合同翻译准确性的策略,从语法规则、具体语境、文化差异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

  一、引言

  对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来说,准确性是一项基本且极为重要的要求。国际商务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对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准确翻译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条款,造成各方对合同的理解存在偏差,则不可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影响双方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了解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及其翻译策略是极其重要的。

  二、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

  (一)使用正式用语

  商务合同的庄重文体风格,首先体现在其措辞的正式性,因此合同的语言通常避免使用俚语、口语等非正式表达,而用正式程度较高的词取代正式程度较低的词,以便达到表述更加正式的效果。比如:Either party reserve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upon negotiation.这句话当中用书面用语“terminate”来取代较口语化的“end”,大大增强了正式性。类似的例子还有purchase(buy), party(side), reserve(keep),render (make), residence (home) , state( say) , inform( tell) , deem(think),等等。

  (二)使用古体词和外来词

  为了体现庄重严肃的文体风格,商务合同中经常使用古体词,这些词主要来源于古英语,其中由一些复合副词构成的古体词最为常见,比如hereafter(此后,今后), hereby(特此,兹), herein(此中,于此,本合同中), thereafter(此后,后来),thereby (因此,由此,在那方面), therefrom(由此、从此),whereas(鉴于),whereby(因此,由是,据此),wherefore(为此,因此)等。商务合同中外来词语的使用也较为频繁,基于历史原因其主要来源是拉丁语和法语词汇。拉丁语词汇如:versus(对抗),ad hoc(专门的);法语词汇如:debt(债务),proposal(建议)。

  (三)使用专业术语

  专业术语具有表意精确、固定、无歧义、不可随意更改的特点,因此商务合同通过使用专业术语使其内容表述更加精准、专业、规范,有效的避免了当事双方因理解上的差异产生的误解。下面为某独家购买权合同的有关条款,其中就有一些商务和法律专业术语。

  Relevant parties(相关方)shall sign all other necessary contracts,agreements(协议)and documents, receive necessary approval(批准)from government and take all necessary actions. Under the condition without any binding security interest(担保权益), the said parties shall transfer all purchased equity(股权)to the Designated Person(被指定人)and make him a shareholder of record(在册股东)of the purchased equity.

  (四)词语并列

  商务合同中有词语并列使用的现象,即用and或or连接两个同义词(近义词)或相关词,这种词语并列的表达效果不仅体现了商务合同文本的古体性、正式性,而且还体现了合同文本的严谨性、准确性,杜绝漏洞或避免一词多义可能产生的歧义。例如: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this“Agreement”) is concluded as of [ ]201X by and between the following Parties.

  本例中“by and between”的'用法即属于同义词或近义词并列。只用“by”可以交代出“该股权购买协议是由各方共同订立的”的意思,但是 “between”的使用还反映出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约缔约人关系,两词并列使用更加贴切原文意旨。

  (五)使用模糊用语

  所谓模糊性,即概念外延的不分明性,事物对概念归属的亦此亦彼性。国际商务合同是贸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一种协议,使用的语言规范、严谨、专业,属于精确度较高的法律语言文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模糊语的有意或无意使用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合同纠纷。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rely on a lack of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if he does not give notice to the seller specifying the nature o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he has discovered it or ought to have discovered it.

  此条款中的“reasonable”是模糊语,因为并没有确定到底多长时间内。这样一来,合同双方就有可能对这个时间概念有不一致的理解,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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